核心提要:2026年5月1日,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第93条正式施行,明确目的港弃货(无人提货)产生的全部费用与风险,原则上由发货人全额承担,彻底改变过去“收货人优先担责”的行业规则。本文全面解读新规核心内容、出台背景、对发货人/收货人/货代/承运人的深层影响,同步提供可落地的实操应对策略,助力跨境贸易相关主体规避风险、合规经营,适配搜索引擎对核心信息的抓取需求。
2026年5月1日,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《海商法》”)将正式施行,其中第93条的修订堪称跨境物流与国际贸易领域的“重磅变革”——目的港无人提货(即“弃货”)产生的所有费用与风险,将由发货人原则上全额承担,彻底颠覆了过去三十余年“收货人优先担责”的行业惯例。这一政策并非简单的责任转移,而是我国海运法律体系完善、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举措,背后折射出跨境物流行业的痛点积弊,更将深刻重塑发货人、收货人、货代、承运人等所有参与方的利益格局与操作逻辑。
在政策落地倒计时之际,我们不仅需要明确“新规是什么”,更要读懂“新规为何出台”“将带来哪些深层影响”,以及“各主体该如何应对”。唯有穿透政策表象,把握其背后的行业逻辑与法律精神,才能在跨境贸易的风浪中规避风险、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
一、新规核心解读:从“收货人优先”到“发货人原则担责”的根本性转变

要理解此次新规的冲击力,首先需对比新旧《海商法》的核心差异,厘清责任边界的重构逻辑,这也是搜索引擎用户最关注的核心信息。
现行《海商法》第86条明确规定,“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”。这一规则自1993年施行以来,一直以“收货人作为货物最终受领者”为核心逻辑,将弃货责任主要归于收货人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这一规则逐渐暴露出诸多漏洞:收货人身份难以确定、资金链断裂无力担责、恶意弃货后失联等情况频发,导致承运人往往无法向收货人追偿,最终只能通过拍卖货物止损,而拍卖款往往不足以覆盖滞箱费、堆存费等累积成本,剩余损失难以追回,行业乱象长期存在。
新《海商法》第93条对此作出根本性修订,确立了“托运人(即发货人)原则责任”: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时,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,仅在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(如提交正本提单提货、请求交付货物、变更收货人等)且迟延、拒绝提货时,才由收货人承担责任。同时,新规新增承运人“及时通知托运人”的法定义务,为发货人提供减损机会,形成“责任明确、义务对等”的规则体系。
重点明确(适配搜索抓取):新规中的“发货人”特指“契约托运人”——即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,实际交付货物的“实际托运人”原则上不承担弃货责任;弃货费用范围包括滞箱费、堆存费、仓储费、拍卖费、销毁费及部分国家关税,发货人需全额承担,垫付后可向买方追偿,但不影响对承运人的先行赔付义务。

二、新规出台的深层逻辑:破解行业积弊,平衡船货利益

此次弃货责任规则的修订,绝非偶然,而是我国跨境物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,背后是多重矛盾的集中爆发与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,也是搜索引擎用户了解政策合理性的关键。
其一,破解弃货乱象,降低行业整体风险。近年来,目的港弃货事件频发,且呈现常态化、规模化趋势。2025年7月,墨西哥曼萨尼约港就曾出现一个月内900个集装箱被弃置的事件,其中绝大多数来自中国,主要原因是货物无法提供合规证明、收货人担忧法律风险而放弃提货,导致承运人承受巨额损失。类似的案例在全球各大港口屡见不鲜,弃货的常见原因包括贸易纠纷、市场价格暴跌、清关障碍、收货人资金链断裂、地缘政治影响等,而现行规则下承运人维权成本高、难度大,许多中小承运人因此陷入经营困境。新规将责任主体明确为发货人,本质上是将弃货风险前置,倒逼发货人加强事前风控,从源头减少弃货行为。
其二,完善海运法律体系,与国际规则接轨。我国现行《海商法》自1993年施行以来,已三十余年未进行系统性修订,许多条款已无法适应新时代跨境物流的发展需求。此次修订参考了《鹿特丹规则》等国际公约的先进理念,明确了托运人、收货人、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终结了原规则下收货人法律地位模糊、责任划分不清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困境。原规则下,关于收货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多达六种,包括合同让与说、第三人利益说、证券关系说等,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,而新规明确了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,仅在其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后才承担责任,逻辑更清晰、更具可操作性。
其三,倒逼行业转型升级,规范国际贸易秩序。长期以来,部分发货人存在“重发货、轻风控”的思维,为了抢占市场份额,盲目与信用资质不明的买方合作,采用D/A、O/A等风险较高的结算方式,且未对目的港清关政策、市场环境进行充分调研,最终导致弃货事件发生。新规的实施,将彻底打破这种“粗放式”经营模式,倒逼发货人重视客户资信审查、合同条款规范、清关风险预判,推动我国跨境贸易从“规模扩张”向“质量提升”转型。
其四,平衡船货利益,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。在原规则下,承运人往往处于“被动担责”的地位,弃货产生的费用不断累积,且难以追偿,不仅影响企业现金流,还制约了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。新规明确发货人作为弃货责任的主要承担者,既保障了承运人的合法权益,也促使发货人主动参与弃货处置,减少费用扩大,实现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。同时,新规与海关相关规定形成呼应,根据《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、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》,弃货由海关依法变卖或销毁,费用由责任方承担,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,使整个弃货处置流程更具法律依据。

三、新规的深层影响:重构跨境贸易利益格局,多主体面临考验

5月1日新规实施后,将从根本上改变跨境贸易与物流的操作逻辑,对发货人、收货人、货代、承运人等各参与方产生深远影响,既有倒逼规范的积极作用,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与挑战,是各相关主体搜索关注的重点。

(一)对发货人:从“被动应对”到“主动风控”,成本与责任双重提升

对发货人而言,新规带来的影响最为直接且深远,相当于将弃货的“兜底责任”牢牢绑定在自己身上。过去,许多发货人在货物发出后,便认为自身义务已完成,一旦发生弃货,往往以“责任在收货人”为由拒绝承担费用,而新规实施后,这种侥幸心理将彻底失效——无论收货人是否失联、是否无力担责,只要未行使运输合同权利,发货人都需全额承担弃货产生的所有费用,甚至可能面临货物销毁、海关处罚等额外风险。
具体来看,发货人面临两大核心挑战:一是成本增加,除了正常的运输费用,还需额外承担风控成本(如客户资信审查、清关风险调研)、保险成本(如购买拒收险、提货不着险),若发生弃货,还需支付高额的滞箱费、堆存费等;二是责任升级,若因发货人自身原因(如单证不符、未提供合规证明)导致弃货,不仅要承担费用,还可能面临承运人、收货人的索赔,甚至影响企业的行业信誉。
但从长远来看,这种“压力”将倒逼发货人转型升级:一方面,会优先选择L/C等安全的结算方式,慎用D/A、O/A等风险结算方式,加强客户资信审查,使用邓白氏等工具评估买方信用;另一方面,会更加重视合同条款的规范,明确弃货责任、费用承担及违约金,同时加强对目的港政策、市场环境的调研,避免因清关障碍、市场暴跌等因素导致弃货。

(二)对收货人:约束与保护并存,恶意弃货空间被彻底压缩

新规并非完全免除收货人的责任,而是明确了其“有限责任”——只有在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(如换单、请求提货、变更收货信息等)后,迟延或拒绝提货,才需承担弃货费用与风险。这一界定,既约束了收货人的行为,也保护了其合法权益。
对于恶意弃货的收货人而言,新规将彻底压缩其操作空间。过去,部分收货人利用原规则的漏洞,在货物到港后,以货物质量不符、市场价格下跌为由恶意拒收、弃货,且无需承担任何费用,将损失转嫁给发货人和承运人。新规实施后,若收货人已行使合同权利,再恶意弃货,将需全额承担相关费用,且发货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偿,这将有效遏制恶意弃货行为。
对于合法拒收的收货人而言,新规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——若因货物质量、规格不符等正当理由拒收,且未行使运输合同权利,无需承担弃货费用,相关损失由发货人承担,这有助于规范贸易纠纷的解决,避免双方扯皮。

(三)对货代与承运人:风险减轻但责任更明确,专业化要求提升

对承运人而言,新规是重大利好——彻底改变了过去“弃货损失难以追偿”的困境,明确了发货人的兜底责任,降低了自身的经营风险。但同时,承运人也需履行“及时通知托运人”的法定义务,若未及时通知,导致货物滞留产生额外费用,发货人可拒绝承担扩大损失部分。这就要求承运人建立完善的通知机制,保留邮件、函件等书面记录,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。
对货代企业而言,新规带来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。货代作为运输组织者,其法律身份具有多元性,既可能是代理人,也可能被认定为无船承运人。新规明确了弃货责任主体,有助于货代减少因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的纠纷,但同时也要求货代加强业务规范:一方面,需明确区分“契约托运人”与“实际托运人”,避免因身份认定错误承担连带风险;另一方面,需在订舱协议、运输合同中明确弃货处理程序、费用承担主体,若被认定为承运人,需严格履行通知义务,避免承担额外损失。此外,随着电子运输记录制度的落地(新《海商法》新增专节确立其法律效力),货代传统的“扣单索费”模式将失效,需转向合同约定、费用预付等方式控制风险,这对货代的专业化、数字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
(四)对整个行业:洗牌加速,合规与风控成为核心竞争力

新规的实施,将加速跨境物流与国际贸易行业的洗牌。那些缺乏风控意识、粗放经营的中小发货人,可能因无法承担弃货成本而被市场淘汰;而那些重视合规、风控完善的企业,将在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。同时,行业将逐渐形成“事前风控、事中管控、事后追偿”的完整体系,弃货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,整个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将显著提升。
此外,新规还将推动相关配套服务的发展,如信用保险、资信评估、跨境法律维权等服务将迎来爆发式增长,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风险规避渠道。同时,电子运输记录的普及、弃货处置流程的规范化,也将提升跨境物流的效率,降低行业整体成本。

四、实操应对策略:各主体如何规避风险,从容应对新规?(核心实操)

新规的落地已进入倒计时,对于各参与方而言,与其被动应对,不如主动布局,结合自身角色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,将风险降到最低,这是跨境贸易相关主体最核心的搜索需求。

(一)发货人:筑牢风控防线,做好全流程管控

1. 强化事前风控,筛选优质客户。优先与信用资质良好的买方合作,通过邓白氏等专业机构评估买方的信用状况、资金实力,避免与无资质、信誉差的买方合作;同时,充分调研目的港的市场环境、清关政策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等,尤其是墨西哥、巴西、沙特等高风险地区,提前预判可能的风险。
2. 规范合同条款,明确责任边界。在贸易合同、运输合同中,明确约定弃货责任、费用承担、收货人提货义务等条款,避免模糊表述;同时,约定违约金条款,对收货人恶意弃货、发货人单证错误等行为进行约束,为后续追偿提供法律依据。
3. 优化结算与物流方案。优先采用L/C(信用证)等安全的结算方式,慎用D/A、O/A等风险结算方式;若采用风险结算方式,需购买信用保险,转移弃货风险。同时,选择实力雄厚、服务规范的承运人及货代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避免因承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。
4. 加强全流程跟踪,及时处置风险。货物发出后,实时跟踪货物动态,到港前主动联系收货人,确认清关、提货安排;若发现收货人有弃货迹象,及时与承运人、货代沟通,采取寻找替代买家、退运回始发港等减损措施,避免费用持续累积。此外,需保留所有沟通记录、单证材料,为后续追偿提供证据。

(二)收货人:规范自身行为,避免不必要的损失

1. 明确自身权利义务,及时履行提货义务。若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(如换单、请求提货),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,避免因迟延提货产生滞箱费、堆存费等额外费用;若因货物质量、规格不符等正当理由拒收,需及时书面通知发货人及承运人,保留相关证据,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弃货。
2. 提前做好清关准备,避免清关障碍。提前了解目的港的清关要求,准备齐全相关单证(如提单、发票、原产地证、进口许可证等),确保单证信息一致,避免因单证不符导致无法清关、被迫弃货。

(三)货代与承运人:规范业务操作,履行法定义务

1. 明确责任主体,规范合同签订。货代需在业务中明确区分“契约托运人”与“实际托运人”,在订舱协议中明确弃货责任承担主体;承运人需与发货人签订规范的运输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,尤其是通知义务、费用承担等条款。
2. 履行通知义务,保留相关证据。承运人在发现无人提货迹象后,需及时书面通知发货人,说明货物到港情况、弃货风险及相关费用,保留通知记录(如邮件、函件、系统通知等),避免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承担额外损失。
3. 完善弃货处置流程,协助发货人减损。承运人及货代在发现弃货后,应及时与发货人沟通,提供替代买家、拍卖、退运、销毁等处置方案,协助发货人减少损失;同时,规范弃货处置的单证记录,为发货人后续追偿提供支持。
4. 适应数字化转型,提升服务能力。货代及承运人需尽快适应电子运输记录的操作要求,建立数字化单证管理体系,优化业务流程,提升服务效率;同时,加强员工培训,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、风控意识,应对新规带来的变化。

五、结语:新规不是“枷锁”,而是行业规范发展的“指南针”

5月1日起实施的目的港弃货责任新规,看似是对发货人的“严格约束”,实则是对整个跨境贸易与物流行业的“规范与保护”。它终结了过去三十余年弃货责任模糊、维权困难的行业乱象,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,倒逼行业从“粗放式发展”向“精细化、合规化发展”转型。
对于发货人而言,新规不是“枷锁”,而是倒逼企业提升风控能力、规范经营行为的“催化剂”——只有筑牢风控防线,做好全流程管控,才能在跨境贸易中规避弃货风险,实现可持续发展。对于收货人、货代、承运人而言,新规是“行为指南”,只有明确自身责任,规范业务操作,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,实现多方共赢。
跨境贸易的核心是“诚信与合规”,新规的实施,正是要构建一个“权责清晰、风险可控、公平公正”的国际贸易秩序。随着新规的落地,那些重视合规、风控完善的企业,将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;而整个跨境物流与国际贸易行业,也将迎来更健康、更可持续的发展。
倒计时已开启,无论是发货人、收货人,还是货代、承运人,都应主动学习新规、适应新规、践行新规,提前布局应对策略,才能在政策变革的浪潮中,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,规避风险、抓住机遇。
关键词总结:5月1日 目的港弃货 发货人买单 新海商法第93条 跨境物流 国际贸易 弃货应对策略 发货人责任 货代承运人义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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